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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底开始!拿了我的保证金给我退回来!

发布时间:2016-09-19 15:24:03 来源:本站 阅读:1837

    话说自从咱国务院和住建部分别要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以来呐~各地均在积极实施这一行动,咱大陕西也在第一时间贯彻落实了这一要求。




    这不,粉儿们知道么?在你们学习、工作、休闲的同时,咱们省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可是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呢!~~



 

        为了保证咱们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陕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市全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并且提出了清理工作的九项具体细则。粉儿们这就跟小秦来看看呗~~


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意见》提出了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的清理时限↓


                1.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于2016年6月23日起停止收取


                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继续由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4月11日起统一由建设单位缴纳。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1.对于保留的保证金,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


            2.各市、县、区政府要做好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银行的衔接指导工作,确保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落到实处。




按时返还保证金


1.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应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

             2.对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部分,收取方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监管,依据建设单位社会信用度,向其收取工程投资总额0.5~3%不同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1.对取消的保证金,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2.对保留的保证金,尽快制定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3.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严格落实清理规范责任


     1.各地要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漏”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切实将本地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

     2.2016年8月底前,重点查清本地区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的单位、应返还金额,以及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情况。





强化督促检查


           省住建厅将于近期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对清理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氛围。